孔子的“诗可以怨”及后世的再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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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新[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成都610064

出  处:《剑南文学(经典教苑)(下)》2011年第9期299-300,共2页

摘  要:"诗可以怨"最早是孔子总结诗的功能时提出的,他站在统治阶级立场,宣扬诗的政治教化功能并要求"怨"必须符合中和之美。该说的提出为后世诗论及诗歌创作提供了依据,通过再阐释,使得诗"怨"由社会功能论转为创作论,也从专指《诗经》扩展为所有诗歌。从而打破了集体性感情抒发的局限,使个人的怨愤之情畅快淋漓地发挥出来,这些理论意脉充分凸显出诗"怨"的重大价值意义。

关 键 词:孔子 诗可以怨 后世 再阐释 

分 类 号:I0-03[文学—文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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