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扣除“评估价格”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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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德元 刘一览[2] 

机构地区:[1]安徽铜陵华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江西财经大学

出  处:《财会学习》2011年第11期60-61,共2页Accounting Learning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关 键 词:土地增值税 评估价格 建筑物 旧房 转让 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扣除项目 

分 类 号:F29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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