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劳动不能获得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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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覃汉文 

机构地区:[1]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股

出  处:《人事天地》2011年第11期36-36,共1页

摘  要:案情介绍: 黄某1975年当兵入伍,1979年二次入伍,复员后作为国家固定工安置在某供销社工作。1992年底,黄某因欠单位货款离岗外出自谋职业。1994年元月,县联社(某供销社的上级主管单位)对黄某作出除名决定,但未履行法定送达程序。2007年4月,黄某到其他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工作,在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时,

关 键 词:劳动报酬 主管单位 1975年 2007年 案情介绍 自谋职业 除名决定 送达程序 

分 类 号:F249.24[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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