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制度、控制权市场与劣质并购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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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玉罡[1] 陈文婷[1]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出  处:《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200-210,共11页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002055;7097207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09YJA630155);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090-04);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育项目(wym09013);中山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逸仙创新人才培养计划(14000-3126202);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

摘  要: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和控制权市场都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外部治理机制。如果法律制度较差,则市场将成为更重要的治理机制;相反,如果市场较差,则法律制度将成为更重要的治理机制。以2000—2008年的730个劣质并购事件为样本,研究了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和控制权市场两种外部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后发现,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较差的时候,控制权市场对劣质并购的惩戒作用较强;当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增强后,控制权市场对劣质并购的惩戒作用减弱。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和控制权市场这两种外部治理机制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替代关系。

关 键 词:投资者保护 控制权市场 劣质并购 外部治理 

分 类 号:F276.6[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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