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黄辉[1]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
出 处:《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6期30-37,共8页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基 金:上海市教委2010年优青项目;上海市教委行政法学重点学科资助;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公共选择与协商民主:行政决策法制化路径探析"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1YJC820027
摘 要:法律意识形态既是意识形态体系的一个分支,又是法学基础理论的重要范畴,目前理论界对于法律意识形态的认知主要从本体论的层面展开,[1]从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来探讨该问题在理论界尚属空白。本文尝试以批判的方法论替换本体研究的视野,分析法律意识形态在分析总体性意识形态批判前提发生历史性转换的条件下,法律意识形态批判存在的可能和必要,由此揭示法律意识形态批判系统的生成,进而密切法律意识形态批判与法治发展之间的复杂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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