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结束后先洗澡再回家 途中发生事故仍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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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乐[1] 

机构地区:[1]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出  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浙江)》2011年第12期53-53,共1页

摘  要:【案例】熊某,女,1981年5月出生,2009年11月熊某与浙江某公司阳光大酒店(以下简称“阳光大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熊被安排在酒店餐饮部洗碗工作岗位。同年12月15日22时许熊某结束当天洗碗工作(打卡时间为22时06分),然后与另一同事到酒店提供给内部职工洗澡的房间洗澡。

关 键 词:洗澡 回家 工伤 事故 2009年 劳动合同 工作岗位 内部职工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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