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证明标准的异化及其重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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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运恒[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2年第3期64-66,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逮捕的目的主要是保证侦查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使有罪者受到法律处罚。由于性质和功能各异,逮捕需要建立与立案、拘留、起诉、有罪判决等诉讼环节有区别的证明标准。“逮捕,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苛刻的强制羁押措施,其适用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除了嫌疑人的确存在逮捕的必要外,还要求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可能性达到一定的程度。而这种判断则需要以证据为基础,来确定其是否达到了逮捕证明标准,这就是逮捕的证明标准”。可以说,建立适当的逮捕证明标准,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需要。

关 键 词:证明标准 逮捕 重构 异化 诉讼活动 法律处罚 有罪判决 诉讼过程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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