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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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顾学锋 

出  处:《税收征纳》2012年第2期27-27,共1页

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丁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这就是说,税务机关由于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而开具的代收凭据,也可以税前扣除。

关 键 词:工会经费 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 委托代收 公告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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