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带薪年休假成“纸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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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学友[1] 

机构地区:[1]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事天地》2012年第2期34-35,共2页

摘  要: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现实中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置若罔闻,很少主动让职工带薪休假。而职工为在激烈的竞争中保住自己的饭碗,都不敢奢谈带薪年休假,甚至“主动”放弃未休假应得的补偿,使“带薪年休假”成为看得见摸不着的“美丽泡影”。要真正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使劳动者的这项权利从纸上的法律条文变成现实,需要政府加大监管力度,用人单位加强贯彻落实,也需要劳动者提升自己的权利意识,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 键 词:带薪年休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权益 权利意识  用人单位 劳动者 连续工作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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