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旷工”解除劳动合同为何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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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真颖[1] 

机构地区:[1]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12年第6期38-39,共2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例:员工刘某从2009年就开始在某百货公司工作,一直担任卖场理货员的职位。2011年2月刘某在体检中查出自己患病,医生给予的建议是刘某需住院治疗。2011年3月刘某入院治疗,1个半月后,根据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刘某继续在家静养调理。在此期间,公司一直为其发放病假工资。根据刘某的工作年限,应该享有6个月医疗期。2011年9月医疗期满,但刘某仍旧休假,未到岗上班。2011年11月30日,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 百货公司 病假工资 2009年 工作年限 医疗期 理货员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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