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的伦理合理性及其限度——基于黑格尔思想资源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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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窦立春[1,2] 

机构地区:[1]南京林业大学江苏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江苏南京210037 [2]东南大学人文院,江苏南京210039

出  处:《社科纵横》2012年第6期93-94,105,共3页Social Sciences Review

基  金: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生代农民工身份认同的伦理学研究"(2011SJB720005)阶段成果;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当代水伦理的生态哲学基础研究"(SJ2010[2]-37)阶段成果

摘  要:婚姻自由凸显了个体的自主性与自决性,其逻辑前提是意志自由,具有意志自由的"我"之所以能够成为婚姻家庭中的"我们",其内在规定性是"爱"。"意志自由"与"爱"构成了婚姻自由不可或缺的两个逻辑前提。然而婚姻自由中的个体主观性正在消解自由本身的伦理合理性,并错误地将婚姻自由本质归结为性自由、契约自由或者单一性的偶然的爱,从而使婚姻家庭生活陷入危机。婚姻自由的合理性限度在于:个体对家庭的伦理认同。黑格尔的家庭伦理思想为此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资源。

关 键 词:婚姻自由 伦理认同  

分 类 号:B82-0[哲学宗教—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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