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年龄歧视和合理差别——兼谈年龄歧视例外的立法建议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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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骆正言[1] 

机构地区:[1]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公共管理系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3期59-62,共4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  金: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宪法视野下的人格权保护>(10YJC820081);2010年度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人格权的宪法保护研究>(2010sk168);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歧视的法律应对>(12SEW-Z-0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年龄歧视是就业歧视中的一个特殊的类型。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一种认识误区,即认为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享有雇佣自由权,可以自由设定招聘的年龄条件。但是雇佣关系与普通契约关系不同,它是以"人"本身作为交易对象,其中潜藏着诸多人性贬损的风险,所以在歧视立法中,除了仅有的几类合理的年龄差别,用人单位不享有自主权。这类合理的年龄差别,美国《就业年龄歧视法》列举了七项,日本《雇用对策法施行规则》列举了六项。笔者建议在未来的年龄歧视立法中,也可以考虑设置六项具体的例外情形。

关 键 词:年龄歧视 雇用自由 合理差别 年龄歧视的例外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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