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期间特殊劳动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刘佳洁[1]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工会博览》2012年第22期16-17,共2页A View of Labour Unions

摘  要:案情回放 刘某自2005年10月入职某公司后,双方多次续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起,刘某月工资为6700元。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刘某产假期间,公司按每月3400元标准向刘某发放工资。产假结束后,刘某照常回到公司工作。2009年7月,公司决定暂时将刘某调休,何时上班另行通知,并于当月起按每月2500元标准支付工资。由于刘某为外埠户口,公司未为刘某缴纳生育保险。2009年7月,刘某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

关 键 词:劳动权利 女职工 2009年 2008年 保护 应当 产假期间 劳动合同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