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用工模式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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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毕京福[1] 王玉泉[1] 

机构地区:[1]山东省劳动就业办公室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2年第8期22-23,共2页

摘  要:目前,在《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体系框架内,我国企业用工方式主要可分合同和非合同两大形式。合同形式中,又可分为“合同制”和“劳务派遣”等形式,而非劳动合同方式的用工包括很多具体形式,可统称为“灵活用工”。这三种方式对稳定和扩大就业有不同层次的影响,在就业结构性矛盾凸现的背景下对就业均产生一定作用。

关 键 词:用工模式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 利与弊 《社会保险法》 法律体系框架 结构性矛盾 用工方式 

分 类 号:F249.2[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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