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者非本人原因”“被安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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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国良 许建宇[2] 赵晓燕[3] 

机构地区:[1]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出  处:《中国劳动》2012年第9期47-50,共4页China Labor

摘  要:刘某于2012年4月14日申请仲裁,称1995年8月起在上海杰胜公司工作,2005年9月起在上海杰利公司工作,签订有2007年5月;31日至2012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2年5月10日,刘某向杰利公司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

关 键 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 原因 本人 2007年 公司 上海 仲裁 

分 类 号: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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