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凶器抢夺”行为之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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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国栋[1] 赵敖宇 

机构地区:[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100089 [2]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525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16期10-13,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立法之所以将“携带凶器抢夺”拟制为抢劫罪,是因为两者侵害的法益与社会危害性基本相同或相似,也即两者之间在法益侵害、客观危险、主观恶性上存在相当性。在具体认定“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时,应结合“凶器”本身对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携带凶器行为”的客观危险性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携带凶器并用于实施抢夺行为的主观目的而作综合认定。

关 键 词:携带凶器抢夺 抢夺行为 法益侵害 携带凶器行为 社会危害性 主观恶性 人身安全 主观目的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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