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差异性交往的文艺理论——论卢曼社会理论视野下的文艺合法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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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傅其林[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出  处:《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11-17,共7页JOURNAL OF CHONGQING RADIO & TV UNIVERSITY

基  金:四川大学中央基地业务经费和霍英东教育基金会资助项目"布达佩斯学派文艺美学与马克思主义文艺美学的基本问题研究"(2010-2013)成果

摘  要:卢曼在帕森斯功能社会学基础上整合了德国传统社会理论和当代最新的数理形式理论、神经生理学及控制论,发展出一种新型的社会系统理论。卢曼在发展社会系统理论的过程中对艺术问题进行了探讨,将艺术视为社会系统的亚系统。与传统的交往理论及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不同,卢曼的交往理论主要强调"差异",消解了最终的共识与理想共同体的形成,彰显出后现代主义特征。卢曼通过社会系统理论解释艺术问题很具说服力:割裂了与认识论哲学系统的联系,超越了批判理论的主观印象主义,形成了一种新的范式,有助于反思文学研究的规范性与合法性。但是,这种社会理论仍然忽视了个体艺术形式的差异,体现出普遍的抽象性与后人道主义美学特征,从而带来了理论阐释的悖论与限度问题。

关 键 词:卢曼 社会系统理论 艺术系统 交往 差异 

分 类 号:I0-02[文学—文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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