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危不救”行为之可罚性的法理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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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林林[1] 吴习彧[1,2]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310008 [2]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杭州310008

出  处:《江淮论坛》2012年第5期130-135,共6页Jiang-huai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0CFX03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摘  要:惩罚见危不救行为是一项基于"道德愿景"的立法建议。从惩罚的逻辑考察,惩罚一般是以"受害人—伤害人"关系为基础的,不能直接延展至"受害人—旁观者"关系。惩罚措施若要成为法律规则,需满足社会文化特质及民众心理意识,但民众心理意识中对"作为和不作为"的认知差别,以及社会心理学上的责任逃避和旁观者效应,都是立法惩治见危不救行为的掣肘。从"成本—收益"角度分析,可以预测这种立法是缺乏效益的,并可能导致政府和社会的对立和博弈。作为一种条件尚不成熟的法律制度创新,惩治见危不救行为的立法目前是缺乏可行性的。

关 键 词:见危不救 道德情感 惩罚 效益 

分 类 号:D923.4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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