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质正义的普遍化——以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为样本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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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洲[1] 李华围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430073 [2]福州投资集团法务部,福州350003

出  处:《甘肃理论学刊》2012年第5期144-150,共7页Gansu Theory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法律行为理论的法哲学进路"(09XFX0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司法正义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主要方式,它可分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实质正义是形式正义的源头,形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普遍化,通过司法实现正义的机制在二者的循环发展中不断得以完善。法律论证是法治社会实现司法正义的最佳方式,它展示了司法正义的产生过程,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在法律实践中,两大法系通过法律论证实现司法正义的方式各有异同,给我们提供了借鉴与启示。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一个实用主义制度,其任务是将实质正义普遍化为形式正义,它的核心问题在于案例的创制以及推广和适用。前者对应的是实质正义的论证,后者对应的是实质正义的普遍化。创制指导性案例需要进行谨慎的论证,推广指导性案例应从案例的来源、发布、标准和效力四个方面予以考虑,适用指导性案例则关键在于确定案例之间的相似性,同时这个过程类似于适用制定法规则的过程。

关 键 词: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 法律论证 案例指导制度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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