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器未显露在外的抢夺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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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红霞[1] 

机构地区:[1]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3001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20期13-14,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具,包括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从该条法条性质及文义规定看,携带凶器抢夺并不要求行为人显示凶器,更不要求行为人向被害人显示自己携带了凶器。

关 键 词:携带凶器抢夺 抢夺行为 《刑法》 行为人 第二款 性质 被害人 用法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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