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务派遣的雇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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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弛[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出  处:《市场周刊》2012年第9期108-108,48,共2页Market Weekly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已经以实体法的形式在我国确立了雇主责任制度,但是未对存在多个雇主情形时雇主责任应如何承担有所涉及,《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仅在第92条规定了雇员在执行职务行为受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此后,出现了一些劳务派遣中雇员因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雇主责任案件,但因无明确的法律可以适用,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关 键 词:《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劳务派遣 雇主责任 执行职务行为 《劳动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 自由裁量权 责任制度 

分 类 号:F249.213.2[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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