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工作年度作为年休假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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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真颖[1] 

机构地区:[1]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12年第11期41-41,共1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问:我公司一直按照员工的工作年度安排年休假,例如2011年7月1日入职的员工,年休假的休假区间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以此类推。我公司有位员工,2011年7月15日入职.2012年2月休满了2011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14日区间的年休假,以后各年度的年休假均已足额休满。现该员工离职,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1年7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年休假补偿,请问,我公司按员工的工作年度安排年休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年休假补偿金?

关 键 词:休假 员工离职 法律规定 公司 补偿金 区间 类推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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