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法律高职教育办学理念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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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永志[1] 李兴刚[1] 

机构地区:[1]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出  处:《职教论坛》2012年第32期11-13,共3页Journal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基  金: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十二五"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我国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研究"(编号:11YB116;主持人:杨永志)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法律高职教育具有高等性、面向法律事务、面向基层一线、高端技能型四个基本属性。我国法律高职教育存在诸多困惑。法律高职教育应当以"需求"为纽带,遵循基本办学规律,协同社会和学生的需求,探索出适合自身发展的特色道路。应当正确认识难以对应法律职业和毕业生就业率较低的问题。坚持知识、能力、素质、人格培养的高度统一,强化与法律事务工作的结合。精心营造育人环境,将整个大学生活作为树立职业理想,修养职业道德,锻炼职业能力,拓展职业素质的理性空间。

关 键 词:法律高职教育 基本属性 困惑 办学理念 需求 

分 类 号:G712[文化科学—职业技术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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