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让他们重获新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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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海松 吕孟堃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2年第23期39-39,共1页

摘  要:“事实证明,正确适用刑事和解,可以促进和谐。”陆川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徐英杰认为,目前该院按照制定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不起诉办案规程,努力做到了“两减少、两扩大”: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中一些罪行轻微的人员,依法减少判刑、扩大非罪处理;非判刑不可的,依法减少监禁刑、扩大适用非监禁刑和缓刑。

关 键 词:刑事和解 新生 轻微刑事案件 非监禁刑 和解不起诉 事实证明 副检察长 未成年犯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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