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犯罪不宜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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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念胜[1] 

机构地区:[1]西南石油大学文法学院,四川成都610500

出  处:《兰州学刊》2012年第8期181-184,共4页

基  金:"油气藏地质及开发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西南石油大学)资助项目"油气勘探开发中的环境法律责任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PLN1015)

摘  要:面对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严格责任原则被引入环境刑法。但主观罪过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采用严格责任惩罚环境犯罪明显违背"无犯意则无犯人"的基本原则,事实上也不一定能有效地遏制环境的恶化,反而会限制人们的自由、阻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不利于丰富和发展公民的基本人权,甚至可能引发人们对法及司法的信任危机。我国不应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处罚环境犯罪。

关 键 词:严格责任 环境犯罪 人权 主观罪过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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