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另案处理”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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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健 屠威 

机构地区:[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5期31-33,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近年来,各地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标为“另案处理”的不在少数.但最终案件“另案处理”的结果如何不得而知。在办案实践中.在对某些案件进行“另案处理”上.常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涉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借对“另案处理”而逍遥法外:如2002年.广东省江门市公安部门破获了一起地下钱庄洗钱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江中法刑经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颜锡隆等人因通过地下钱庄洗钱.获判非法经营罪.连卓钊作为钱庄的主要出资人,在该判决书中被标为“另案处理”。最终,连卓钊并未在广东受到司法审判,不久便潜逃香港。因此.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必要对“另案处理”的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关 键 词:“另案处理” 法律监督机关 犯罪嫌疑人 刑事判决书 刑事案件 地下钱庄 中级人民法院 非法经营罪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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