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程序性保障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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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晋峰[1] 

机构地区:[1]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年第2期22-29,共8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摘  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诉法》涉及的修改内容包括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特别程序等。其中在证据章中,新《刑诉法》将原先法定7种证据形式变为8种,并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鉴定意见 证据能力 程序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 修改内容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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