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上值班问题的法学分析——基于中国台湾地区劳动立法与学说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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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玉浪[1] 

机构地区:[1]福建农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福州350002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年第2期124-130,共7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摘  要:劳工值班应区分本职性值班和附随性值班。对于本职性值班人员,其每日工作时间可以适当超过法定工作时间。雇主要求本职性值班劳工超过约定工作时间工作,或者于约定休息之例假日、特别休假日出勤工作,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附随性值班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劳工有权获得值班津贴。同时,应当对值班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度进行严格的限制,以防止雇主滥用权力,保障劳工权益。

关 键 词:本职性值班 附随性值班 工作时间 劳动法 劳工权益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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