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过错:集资诈骗案件中一个应然考量的情节因素——兼对吴英案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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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庸鲁[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200070

出  处:《长白学刊》2013年第2期82-86,共5页Changbai Journal

摘  要:当前集资诈骗案件频繁发生,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经济形势的恶化,导致许多行为人为解决企业资金发展困难而实施非法集资行为,进而基于某种原因走上集资诈骗的道路;另一方面由于被害人明知存有风险却为追求高额利息而心存侥幸,选择性忽视在享有高回报率的同时会伴随高风险的投资规律,进而客观上配合了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显然被害人主观存在过错,违背了风险社会下的谨慎义务,根据责任自负原理和权利义务统一原则,被害人应当承担某种责任,这种责任并非将被害人推向刑事责任范畴,而是在于通过公正价值导引来弱化刑罚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非难,并引导生活于社会之中的个体之合法和合理的行为模式。

关 键 词:集资诈骗 被害人过错 谨慎义务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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