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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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振权 

机构地区:[1]香港特别行政区上诉法庭

出  处:《法律适用》2013年第3期28-31,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任何刑事罪行都可能会对受害人及/或其受养人造成损失,包括人身伤亡、精神和直接及/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亦可能会令无辜市民伤亡。导致损失。侦破罪行的过程及审理罪犯时.亦会对有关人士,包括证人.陪审员造成不便及经济损失。遭检控但最终被裁定无罪的被告人.在调查及审讯过程会蒙受精神及经济损失。无辜但遭错误定罪的人,因要服刑所蒙受的损失.特别是精神损失更会是非常巨大。

关 键 词:刑事赔偿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 经济损失 精神损失 人身伤亡 执法过程 执法人员 受害人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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