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支付双倍工资时应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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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忠[1]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工会博览》2013年第2期8-9,共2页A View of Labour Unions

摘  要:张某于1996年到某公司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双方又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签订了两次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15日。2008年10月14日,张某向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称其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2年多,希望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公司拒绝。2008年10月27日,某公司向张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关 键 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 上限 工资 终止劳动合同 2007年 合同期限 合同约定 

分 类 号: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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