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于制衡机制的社会审计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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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瑞利[1] 

机构地区:[1]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出  处:《财会通讯(上)》2013年第4期78-81,共4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  金: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编号2011B272)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一、引言 (一)制衡机制的内涵要解决社会审计的监管难题,最好的办法是建立制衡机制,也就是要由外部的监督转向相互的制衡。原来的监督指的是政府部门对审计组织的审计活动进行再监督,其成效不够理想是显而易见的。而监督转向制衡则是指政府部门不再对审计采取外部监督的方式,而是通过在审计组织内部以及其于政府部门之间建立制衡关系,利用这种权力分配与制衡来完善社会审计的质量监督。所谓制衡,就是在任何事务上都构造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的两极,对立着的两极是平等的,其利益攸关,因而可以做到相互依存,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因而又可以为赢得自身的权利而保证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从而相互牵制。制衡机制,就是一种权利的制约和平衡的制度。一般包括公司制衡机制、社会制衡机制、权力制衡机制、利益制衡机制等等。社会制衡机制是指由监管机构、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和司法机构等社会外部力量形成的监督约束机制。在市场制衡机制不尽完善或可能失灵的地方,社会制衡机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补充作用。

关 键 词:权力制衡机制 审计质量监督 社会审计 利益制衡机制 政府部门 监督约束机制 相互依存 监管机构 

分 类 号:F239.4[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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