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践性法学教学的困境与出路——教学目标与学制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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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海燕[1]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出  处:《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3年第4期23-25,共3页HEILONGJIANG EDUCATION:RESEARCH AND EVALU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基  金:甘肃政法学院2012年教改项目"实践性法学教学‘训练和考试方法’研究与实践"(GZJG2012-B07)

摘  要:实践性教学是一种正在蓬勃发展的法学教学模式,在许多国家受到重视和仿效,在我国也有了初步的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还没有深入和广泛开展,其中原因很多。本文主要从法学教学目标和学制年限两方面出发指出该模式在我国发展中存在的困境,并提出应确立以培养职业技能为主,兼顾学术研究或通识的教学目标,同时应该延长学制以保证实践性教学的顺利进行。

关 键 词:实践性法学 教学目标 学制 国境 

分 类 号:G642.0[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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