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教唆犯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及其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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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焱 

机构地区:[1]德国慕尼黑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13年第5期98-102,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对教唆犯作了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通说认为,教唆犯的性质为从属性与独立性相结合的二重性。德国刑法典第二章“行为”之第三节“行为人共同体和参与”中第26条规定了教唆犯:

关 键 词:教唆犯 司法认定 德国 共同犯罪 第26条 行为人 刑法典 独立性 

分 类 号:D951.6[政治法律—法学] 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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