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对《物权法》第190条第2款之解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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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玉婷[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11期56-5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不动产所有人将不动产出租后,又在该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人在抵押权设立后将不动产出租的,《物权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对此款规定的含义,应该:若租赁关系存续不影响抵押权实现,则租赁关系继续有效;若租赁关系存续影响抵押权实现,则租赁关系对抵押权人无效。

关 键 词:租赁权 抵押权 冲突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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