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之进路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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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洲[1] 张斌峰[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223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51-56,共6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09XFX00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项目(2012B0511)

摘  要:行为是已经完成的行动,行动则是动态性的、过程性的行为。传统行为理论具有静态性、单主体性和不连贯的意志性,现代行动理论则具有动态性与主体间性。在马克思的交往观中,交往被归结到社会劳动之中。哈贝马斯对行为与行动进行了区分,认为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行动具有意向性和主体间性,同时对马克思的交往观进行重构,提出以理解为旨向的交往行动理论,并为其在法律领域内的行动———商谈理论奠定了坚实基础。

关 键 词:哈贝马斯 行为 行动 劳动 交往 交往行动理论 

分 类 号:B516.59[哲学宗教—外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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