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扩大解释之我见——从温岭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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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宏昊[1] 张强[1] 

机构地区:[1]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13年第1期47-48,共2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一、虐待罪主体问题的提出温岭幼儿园教师虐童案能否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呢?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对虐待罪侵犯客体以及犯罪主体的认识。对于此问题,理论界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不应以虐待罪定罪,理由是虐待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婚姻家庭关系,其犯罪主体只能是具有收养关系、血亲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颜某犯罪主体不合格,侵犯客体也不涉及婚姻家庭关系,因此不构成虐待罪。

关 键 词:幼儿园教师 家庭成员 温岭 婚姻家庭关系 事件 犯罪主体 侵犯客体 罪刑法定原则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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