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中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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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丹 

机构地区:[1]江门市检察院

出  处:《当代检察官》2013年第5期42-43,共2页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摘  要:一、新刑诉法对证据的采信带来巨大的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并规定,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证据来源非法的意见后,法院有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关 键 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同步录音录像 言词 证据收集 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 被告人供述 被害人陈述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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