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的入职审批表可以视为为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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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忠[1] 邾映映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0期62-64,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陈某于2011年6月30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人力行政部员工,负责员工档案管理工作。2011年8月17日.陈某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某公司提交辞职报告。随后即以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8月17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仲裁裁决某公司向陈某一次性支付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8月17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

关 键 词: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市海淀区 审批 档案管理工作 一次性支付 辞职报告 电子邮件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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