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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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同仙[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出  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70-77,共8页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我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具有管制性强制规范属性,超出"三性"岗位范围外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属于无效派遣。按照法律实施的需要和逻辑,我国法律应增设无效派遣向企业直接用工转化的处理管道,并取消《劳动合同法》原有规定中与"三性"岗位强制性规范存在冲突和矛盾的制度设计,以保证法律条规之间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世界先进工业化国家劳务派遣适用范围法律规制的立法实践表明,通过立法直接划定劳务派遣适用岗位、行业的规制方式容易产生"规制失灵"的恶果;放松甚至取消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限制,强化保障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自雇员工平等待遇的规制路径值得我国借鉴。

关 键 词: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三性”岗位 强制规范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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