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之探——以和谐社会为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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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浩[1] 

机构地区:[1]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出  处:《理论研究》2013年第2期61-65,80,共6页Theoretical Research

基  金:中国法学会2011年度部级研究课题"民事诉讼与诉外调解对接机制研究"[CLS(2011)C38]

摘  要: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意在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间构建起高效的转化机制和协作机能,能够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与其他解纷主体的区别优势,以真正实现公力救济与私权自治的全面协作,可谓民事纠纷多元化、集合式解决的不二之选。实践中,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在高效分流案件、彻底消弭纠纷方面已经取得了单一解纷途径所无法企及的社会效果。目前,《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刚刚完成,以此为契机,充分响应司法实践需求、科学总结法学研究成果、创新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的具体内容、进一步提升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的立法品格必将有效助力我国和谐社会总体目标的实现。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衔接机制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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