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12年五起食物中毒事件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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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华堂[1] 郑庆鸣 黄薇[1] 孙群露[3] 梅树江[1] 张顺祥[1] 

机构地区:[1]广东省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深圳518055 [2]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出  处:《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13年第3期106-107,共2页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and Preventive Medicine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由于监管体制和模式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有了重大变化,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如何依法正确进行处置,是卫生行政部门和负有监管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回顾深圳食物中毒处置模式的演变,整理了近期5起食物中毒事件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从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角度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措施。

关 键 词:食物中毒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深圳市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引发 卫生行政部门 监管体制 管理部门 

分 类 号:R155.3[医药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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