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制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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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野[1] 

机构地区:[1]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天津300072

出  处:《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27-33,共7页Journal of Northwestern Polytechn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10YJC820098);天津大学自主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当代中国多元劳动关系的法律整合研究"

摘  要: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非典型劳动关系形态,突出特点和优势是灵活性高,但在劳权保护方面则存在短板,故须加强法律规制以扬长避短。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认定标准的规定过于僵化,特别是对于超过非全日制工时标准而又未达全日制工时标准的劳动关系的定性,立法上应作妥善解决。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完全放开过于宽松,法律应加强书面形式的要求。对非全日制用工的适用范围未加任何限制欠妥,立法上应设适当条件控制,仅应容许具备实质理由之适用。

关 键 词:非全日制用工 认定标准 书面形式 适用范围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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