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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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建伟 

机构地区:[1]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河南洛阳471000

出  处:《时代报告(学术版)》2013年第1期84-84,共1页Time report

摘  要: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院的裁判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而审判监督程序正是为了保证法院的裁判真正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而设立的。它是法院整体审判活动的一种延续,是为了防止裁判偏差,针对可能存在的少数错误裁判进行修正。并最终保证当事人的权利获得救济。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道重要程序。

关 键 词:审判监督程序 救济性 错误裁判 国家审判权 审判活动 人的权利 司法公正 法院 

分 类 号:D915.18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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