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立法应对竞业避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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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力[1] 

机构地区:[1]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3年第7期44-45,共2页

摘  要:以调整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的竞业避止制度也称为“劳动竞业禁止”。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或双方协议约定。劳动者在职或离职后特定期间内不得从事与雇主或原雇主有竞争利益冲突的商业活动。

关 键 词:竞业避止制度 市场立法 人力资源 劳动关系 竞业禁止 商业活动 利益冲突 劳动者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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