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裁量权制衡模式——以和解不起诉案件为切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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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吉冠浩[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北京100871

出  处:《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50-58,共9页Journal of 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国检察机关新增"和解不起诉"裁量权,这为检察官权力的不规范使用留下了可能空间。法律对该裁量权的规范具有局限性,现行和解不起诉制度仍存在隐患。基于此,我国各地司法实践部门自生自发地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探索,尚且不成体系并缺乏理论的概括。由此,通过对这些司法实践的概念化与模式化,提出制衡检察官裁量权的一种新思路——以专业调解人员、独立的和解机构与辩护律师为支撑的"专业力量制衡模式",以人民监督员、基层组织、舆论监督为内容的"社会力量制衡模式",以事后和谈会议、事后审查制为手段的"事后公开制衡模式"。相对于传统法学理论,这三种模式在实体层面与程序层面均有突破。

关 键 词:和解不起诉 检察官裁量权 制衡模式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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