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系列讲座之三:各类所得的征税权划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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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立利[1] 冯立增[1]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北京100038

出  处:《国际税收》2013年第9期38-41,共4页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摘  要:从第六条到第二十一条,是税收协定中条款最多、分量最重的一章,不仅对所得从眭质上进行了分类,而且对各类所得的征税权做出了划分。有些所得由缔约国一方独自行使征税权,有些所得由双方分享征税权。有些条款规定了限制税率,有些条款没有这样的限制。应该指出的是,不同的税收协定在各个条款的规定不尽棚同,我们的介绍依据常见的文本展开,不同协定的增减或特殊之处暂未涉及。

关 键 词:税收协定 税权划分 讲座 征税权 第六条 缔约国 税率 

分 类 号:D996.3[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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