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身份者教唆、帮助和共同实行信用证诈骗犯罪的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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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岿[1]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

出  处:《中国经贸》2013年第12期94-96,共3页China Global Business

基  金:作者主持的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外贸实务中信用证诈骗共同犯罪的身份问题研究》(编号SK2012B051)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无论从立法例方面来看还是从学界方面来看,无身份者可以构成有身份者实施的信用证诈骗共同犯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是没有争议的.但对其能否构成共同实行犯的问题上却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实际上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精心甄别和区别对待:即在信用证诈骗共同犯罪中,凡无身份者能够参与纯正身份犯的部分实行行为的,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凡无身份者根本不能参与纯正身份犯的实行行为的,不能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

关 键 词:无身份者 信用证诈骗 共同犯罪 定性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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