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建立完善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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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海洋[1] 

机构地区:[1]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28期52-53,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新刑诉法完善了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定检察机关是监督、调查非法取证行为的法定主体。但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取证行为时存在自我辨别和发现、调查核实、惩处等方面的困难,应理顺与侦查机关的关系、建立完善对非法取证行为发现、调查核实和惩处机制,从而适应新刑诉法对于检察监督工作的新要求。

关 键 词:非法证据 非法取证行为 监督机制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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