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行为辩护事由之类型化解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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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毅 

机构地区:[1]越城区人民法院,浙江绍兴312000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63-67,共5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对被迫行为进行类型化的深度剖析,是完善我国刑法理论的需要。被迫行为可以分为三类:"无罪过事件"之正当化违法阻却行为、类似于"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之可宽恕行为、可部分宽宥的当罚但罪轻之"过限负效行为"。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无论基于过失还是故意,将自身置于威胁或危险环境中,其应该预见他人有强制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故丧失辩解因受胁迫而作出致罪行为的权利。如果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竭尽所能中断与胁迫行为实施者的一切联系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损失的扩大,行为人仍可据此在法庭上提出"罪小责轻"的请求。

关 键 词:被迫行为 类型化 违法阻却 责任阻却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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